赣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最新凯时注册

发布时间:2019-12-06

    赣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赣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根据《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考核、推荐和评选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成立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赣州市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每年评选两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实行创建项目企业自查自评与监督机构日常考核、专家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工前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建造师、现场专职安全员已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
(三)中心城区房屋建筑面积4000㎡以上(含4000㎡)的单位工程、工程合同造价不低于2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构筑物工程;
(四)县(市)房屋建筑面积3000㎡以上(含3000㎡)的单位工程、工程合同造价不低于15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构筑物工程;
(五)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施工现场“危大工程”进行了有效的识别和监控;
(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由施工单位自愿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工建设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安监站申报创建计划,并向市安监站报送下列资料:
(一)《赣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计划》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份(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一份(复印件)。
第八条  市安监站在收到施工单位创建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范围。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已列入参选范围的申报项目,应在工地“七牌两图”位置挂设“赣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参选项目”牌匾,尺寸与“七牌两图”匹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选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做好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从项目开工建设后每月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安监站应对参选项目施工阶段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考核,总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织安全管理专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全市参选项目进行专家考核评分。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企业自查评分、工程所在地安监站考核评分和专家考核评分进行汇总评分。其中,施工企业自查评分占总分权重的30%,监理企业检查评分占总分权重的30%,工程所在地安监站考核评分占总分权重的20%,专家考核评分占总分权重的20%。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评委会根据参选项目企业自查评分、工程所在地安监站考核评分和专家考核评分记录,做好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参评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推荐参评的项目应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的70%以上。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和工艺的; 
(三)汇总评分低于80分的;
(四)因施工安全隐患问题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或记不良记录的;
(五)违反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严重投入不足的;
(七)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第十七条  经推荐参评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赣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
(二)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做法、经验及成果材料(如现场照片、影像、解说词等)刻录光盘一份(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十八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推荐参评的项目统一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每年原则上集中报送两次,时间为当年的6月底及12月底。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收到推荐参评项目的材料后,评委会依据汇总评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相关文件规定组织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于当年的7月及次年的1月在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江西建设监督网赣州站以及其他相关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评委会将组织专家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工程项目,以市城乡建设局名义发文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应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申报,评委会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否则经查实后取消表彰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后,因后续工程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记不良记录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同时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向省住建厅报告取消其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选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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